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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131号原告周**,户籍地址重庆市。被告陈**,户籍地址湖南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