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131号原告周**,户籍地址重庆市。被告陈**,户籍地址湖南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