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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中传与魏苏保、王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传,魏苏保,王其霞,把保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384号原告:蒋中传,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苏保,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其霞,女,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苏保之妻。被告把保堂,男,约45岁,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中传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中传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