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中传与魏苏保、王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传,魏苏保,王其霞,把保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384号原告:蒋中传,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苏保,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其霞,女,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苏保之妻。被告把保堂,男,约45岁,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中传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中传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