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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310号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8F。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纪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后1026.5元由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蓓欣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扈艳红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