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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希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希宝,杨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XX波。被执行人朱希宝,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爱华,女,1979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希宝、杨爱华(2017)浙1022执755号计划生育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济比较困难,无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故依职权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邵慧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