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行审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钱青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钱青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590号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申请人钱青元,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钱青元国土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