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与李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李少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09号原告: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华,男,回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