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印秀杰诉祁学忠、史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秀杰,祁学忠,史晓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印秀杰,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祁学忠,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被执行人史晓满,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2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印秀杰与祁学忠、史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印秀杰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