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崔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登记于刘某甲下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滨河小区的房屋经盘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台子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某某个人名下,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45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