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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志坚对王久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坚,王久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35号申请人:王志坚,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欣,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久成,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志坚与被申请人王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久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小型面包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久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小型面包车,扣押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被申请人王久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