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连春与晋华珍、杨支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春,晋华珍,杨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胡连春,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华珍,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支武,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胡连春与晋华珍、杨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询问了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146050元、执行费20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干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