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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892-1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慧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慧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892-1489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宁,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慧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泽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祺婕,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著作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二案受理费共计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