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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彬、陈祥明与张文峰、赵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彬,陈祥明,张文峰,赵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159号原告:曹彬,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祥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鹏,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张文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彬、陈祥明诉被告张文峰、赵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彬、陈祥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彬、陈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彬、陈祥明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