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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连实、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实,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孙连实,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技术经济开发区金晶路。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连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103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连实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7]第10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