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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老虎与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老虎,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1345号原告:陈老虎,男,汉族。被告:罗力,男,汉族,农民。原告陈老虎与被告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老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老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原告亲戚王某某介绍相识,2014年6月8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随即给付被告现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老虎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月息2%。借款人:罗力,2014.6.8”。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后再未支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列出还款计划,并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保证书,但计划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罗力在审理中承认陈老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力偿还原告陈老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罗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柴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