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7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少先与马振松、张香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少先,马振松,张香粉,郑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雷少先,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振松,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香粉,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广州,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雷少先申请执行马振松、张香粉、郑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雷少先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5执1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