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永某与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村至某某江路基工程经理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某,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村至某某江路基工程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22民初67号原告:永某,男,藏族,住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被告: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村至某某江路基工程经理部。经理: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永某诉被告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村至某某江路基工程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在庭审前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征收190.5元,由原告永某承担。审判长 农 布审判员 余 泽 秀审判员 此里永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日青边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