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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孙相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孙相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532号原告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黄河路东段许信路与河寨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庄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河,该公司董事。被告孙相增,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相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广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