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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韩启国与黄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启国,黄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1528号原告韩启国,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黄密,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告韩启国诉被告黄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伤情继续恶化,需要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启国负担。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