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070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奎屯市团结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牛国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富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绿源里小区26幢。法定代表人耿振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第七师人社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师人社监罚字(2016)第Z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岳江西于2016年10月28日以新疆振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永公司)拖欠其劳动工资向第七师人社局投诉,第七师人社局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兵)人社监(2016)改字第Z036号《兵团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振永公司支付岳江西工资报酬,第七师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师人社监理字(2016)第Z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振永公司拖欠岳江西工资39000元,并责令限期支付。2016年12月22日,第七师人社局作出师人社监罚字(2016)第Z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拖欠岳江西工资,限期内仍未改正为由,对振永公司罚款18000元。振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师人社局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并向振永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第七师人社局请求对师人社监罚字(2016)第Z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第七师人社局对被执行人振永公司作出的师人社监罚字(2016)第Z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人社监罚字(2016)第Z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沈建琴审判员 冀晓芳审判员 向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淳汐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