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琳、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琳,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126民督18号申请人:王琳,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江国斌。申请人王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琳称,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3月19日其在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助理工作,在此期间,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共拖欠其工资款共计6,069元,并向法院提供由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向王琳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欠条注明:“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今欠到王琳现金玖仟玖佰陆拾玖元整(¥9,969.00)”,备注工资,2016年2月25日。后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向王琳共计支付3,900元,仍下欠6,069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琳的欠款6,069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湖北蕲春三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