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梅林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林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07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林丰,男,1992年3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舒兰市,现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林丰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林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国庆节之前,梅林丰用假名与王伦谈好将青岛市黄岛区秀水田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王伦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王伦人民币100元的押金,王伦将房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5年9月29日,梅林丰用假名张乾与王某1谈好将该房屋租赁给王某1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王某1租金等共计人民币3500元。2、2016年元旦之前,梅林丰用假名与朱桂先谈好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新华路68号1单元402户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朱桂先人民币400元押金,朱桂先将房门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配了一把备用钥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6年1月7日,梅林丰自称林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和房产证件将此房屋租赁给姜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姜某租金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3、2016年2月26日,梅林丰用假名与丁明林谈好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山水新城一期5号楼单元201户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丁明林人民币200元押金,丁明林将房门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配了一把备用钥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6年2月29日,梅林丰自称张乾(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将此房屋租赁给王某2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王某2租金等共计人民币4100元。4、2016年3月16日,梅林丰用假名与孟秀香谈好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枣园路8号6号楼1单元401户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孟秀香人民币100元押金,丁明林将房门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6年3月17日,梅林丰自称林超,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将此房屋租赁给刘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刘某租金等共计人民币7600元。2016年3月20日,梅林丰自称林超,用虚假身份证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将此房屋租赁给杨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骗的杨某租金等共计人民币2400元。综上,被告人梅林丰共诈骗5次,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25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林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梅林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国庆节之前,梅林丰用假名与王伦谈好将青岛市黄岛区秀水田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2户王伦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王伦人民币100元的押金,王伦将房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5年9月29日,梅林丰用假名张乾与王某1谈好将该房屋租赁给王某1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王某1租金等共计人民币3500元。2、2016年元旦之前,梅林丰用假名与朱桂先谈好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新华路68号1单元402户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朱桂先人民币400元押金,朱桂先将房门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配了一把备用钥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6年1月7日,梅林丰自称林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和房产证件将此房屋租赁给姜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姜某租金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3、2016年2月26日,梅林丰用假名与丁明林谈好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山水新城一期5号楼单元201户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丁明林人民币200元押金,丁明林将房门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配了一把备用钥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6年2月29日,梅林丰自称张乾(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将此房屋租赁给王某2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王某2租金等共计人民币4100元。4、2016年3月16日,梅林丰用假名与孟秀香谈好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枣园路8号6号楼1单元401户的房子租赁给梅林丰使用,梅林丰给了孟秀香人民币100元押金,丁明林将房门钥匙交给梅林丰。后梅林丰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出租此房。2016年3月17日,梅林丰自称林超,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将此房屋租赁给刘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的刘某租金等共计人民币7600元。2016年3月20日,梅林丰自称林超,用虚假身份证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将此房屋租赁给杨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骗的杨某租金等共计人民币2400元。综上,被告人梅林丰共诈骗5次,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25600元。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梅林丰赔偿被害人姜某、王某1、王某2、杨某、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委托,吉林省舒兰市司法局出具(2016)舒矫字第41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梅林丰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林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梅林丰的供述、被害人姜某、王某1、王某2、杨某、刘某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林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林丰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林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风审判员 王德成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陆明娟书记员 赵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