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昀熹与陈安娜、黄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昀熹,陈安娜,黄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9391号原告:杜昀熹,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晴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娜,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一明,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杜昀熹与被告陈安娜、黄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昀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安娜、黄一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昀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安娜、黄一明立即偿还拖欠杜昀熹的借款92万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安娜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杜昀熹借款92万元整。为此,陈安娜出具一份《借条》交由杜昀熹收执,《借条》载明“截止2016年12月1日陈安娜共计向杜昀熹借款人民币合计920000元,月利率2%,以本借条为证,以前借条作废,口说无凭,特立此据”,并注明借款人为陈安娜,出借人为杜昀熹。之后杜昀熹多次催讨未果。由于陈安娜与黄一明于1996年9月23日登记结婚,该债务是在陈安娜、黄一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陈安娜、黄一明均未作答辩。杜昀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安娜、黄一明均未到庭,无法当庭质证,对杜昀熹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杜昀熹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杜昀熹与陈安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截至2016年12月1日,陈安娜尚欠杜昀熹借款共计92万元,有陈安娜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2016年12月1日之后,陈安娜就本案借款分文未付,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杜昀熹有权随时要求陈安娜偿还,对杜昀熹主张陈安娜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及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陈安娜与黄一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对杜昀熹诉请黄一明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陈安娜、黄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安娜、黄一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昀熹借款本金92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3117元,由陈安娜、黄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唯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