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与陈廷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陈廷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60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望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95906400。代表人:陆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振林、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伟,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与被告陈廷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保险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