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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林育旺盗窃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育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311号被执行人林育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林育旺盗窃罪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111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林育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林育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育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育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林育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育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