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丁永艇,庄少萍,丁永杯,苏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复3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6388-X,住所地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永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顺清、丁明森,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626595-4,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永艇,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庄少萍,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永杯,男,1976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苏云珍,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9********,汉族,住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杏圳南路***号。竞买人:泉州保得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05899Q,住所地晋江市新塘沙塘南一区8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灵,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里艇源公司)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晋江建行)与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丁永艇、庄少萍、丁永杯、苏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建行依据已生效的(2016)闽058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晋江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582执2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丁永艇、庄少萍、丁永杯、苏云珍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丁永艇、庄少萍、丁永杯、苏云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2016年7月28日晋江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及地××、××、××、××房产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价格鉴定,联合评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闽联合中和泉评报字(2016)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31205700元,晋江法院对上述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晋江法院查明,晋江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联合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及地××、××、××、××房产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评估。联合评估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闽联合中和泉评报字(2016)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31205700元。2016年9月9日,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对评估价提出价格异议,联合评估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关于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说明》。2016年11月21日10时至11月22日10时止,晋江法院以评估价31205700元为起拍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6年12月9日10时至12月10日10时止,法院以24964560元为起拍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亦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6年12月26日10时至12月27日10时止,法院以20283705元为起拍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第三次拍卖,5人报名竞拍,经426次竞价44次延时,最终竞买人泉州保得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24443705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标的物。晋江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在评估阶段对上述标的物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评估公司已作出价格说明且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五里艇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五里艇源公司主张标的物经过长时间的拍卖行为,在新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下,标的物的价值和评估价格也发生变化,法院以当初的评估价格进行拍卖,会损害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晋江法院认为闽联合中和泉评报字(2016)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标的物第三次的拍卖时间仍处于评估价的有效期内,五里艇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竞买人保得利公司虽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拍卖余款交至法院指定账户,但其目前已将所有拍卖款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交至法院指定账户。根据[2006]执监字第9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的规定,竞买人保得利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款,但目前已付清所有拍卖余款且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并不会使拍卖的目的或债权难以实现,同时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确认此次拍卖成交,故五里艇源公司申请此次拍卖无效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五里艇源公司请求确认上述标的物的拍卖行为无效,不予支持。五里艇源公司要求重新评估拍卖的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五里艇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晋江法院对竞买人保得利公司逾期支付拍卖款的时间、数额等事实没有查明;晋江法院依据[2006]执监字第9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作出(2017)闽058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复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仅是最高法对个案请示的答复意见,不具有普遍效力。根据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保得利公司逾期付款行为侵害了其他共同参与竞买人及潜在竞买人公平竞争的权利,晋江法院的第三次拍卖行为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拍卖行为无效并应重新进行拍卖。请求:1、撤销晋江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对五里艇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及地××、××、××、××房产及地上无证建筑物所进行的拍卖行为无效。对自己的主张复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本院对晋江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6)闽058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丁永艇、庄少萍、丁永杯、苏云珍在晋江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后,仍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晋江法院依据(2016)闽0582执26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五里艇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及地××、××、××、××房产及地上无证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在本案标的物的评估和拍卖程序上晋江法院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在拍卖程序中晋江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信息予以了披露充分,并依法进行了公开竞价且竞价充分,本案竞买人的逾期付款行为只是竞买行为中存在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拍卖行无效的法律后果。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该条款中并没有对逾期付款行为作出拍卖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再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该条款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法院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可为或不可为的选择。本案标的物最后一次拍卖,经426次的竞价,44次延时,最终竞买人保得利公司以高出法院最后一次拍卖起拍价416万元,即以最高价24443705元竞得本案标的物,使本案标的物的拍卖目的得以实现,并使本案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竞买人保得利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款,但其已付清所有拍卖余款且已承担了逾期付款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确认此次拍卖成交,本案拍卖效力应当予以维持。晋江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2执异8号执行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江市五里艇源鞋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执异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李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小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