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远杰与苗立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远杰,苗立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401号原告:宋远杰,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雪涛,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立廷,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原告宋远杰与被告苗立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远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立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远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焊接钢筋工作,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用,截止2015年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81000元,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拖延至今拒付。被告苗立廷未进行答辩。原告宋远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款条一份,拟证明被告苗立廷欠原告宋远杰带领农民工为其打工的工钱81000元。本院对该证据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宋远杰带领农民工为被告苗立廷从事钢筋焊接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钱未付清,截止2015年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81000元,被告苗立廷向原告宋远杰出具81000元欠款条一份,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被告苗立廷雇佣原告宋远杰等人从事钢筋焊接工作,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用81000元未付,有欠款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对于原告宋远杰要求被告苗立廷偿还劳务欠款8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苗立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立廷偿还原告宋远杰欠款8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苗立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