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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海红与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XX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红,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XX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220号原告:张海红,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被告:XX刚,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社旗县。原告张海红与被告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XX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海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海红负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