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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文英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79号被执行人李文英,女,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郴州市桂阳县。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16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李文英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文英价值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英的等额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李文英负担本案执行费二百七十五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天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