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崔笑花与珲春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笑花,珲春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笑花,自由职业者,现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龙源路5号。法定代表人:嵇达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笑花因与被上诉人珲春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珲春百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笑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全智光审 判 员 池东波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段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