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祺烽、XX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祺烽,XX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祺烽,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飞,女,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胡祺烽为与被上诉人XX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胡祺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祺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2720.5元,由上诉人胡祺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