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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政府招待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市政府招待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287号原告: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35号瑞特家园11-601号。法定代表人:于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光,河北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政府招待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南大街168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原告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政府招待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原告石家庄文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