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红杰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杰,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158号原告:谢红杰,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杨洋,男,汉族,1987年3月18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谢红杰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宣布定于2017年7月2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原告谢红杰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宣判。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宣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红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原告已预交540元),由原告谢红杰自行负担。原告谢红杰已预交的受理费27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妙珍人民陪审员 苏结梅人民陪审员 何献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