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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红杰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杰,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158号原告:谢红杰,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杨洋,男,汉族,1987年3月18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谢红杰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宣布定于2017年7月2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原告谢红杰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宣判。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宣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红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原告已预交540元),由原告谢红杰自行负担。原告谢红杰已预交的受理费27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妙珍人民陪审员  苏结梅人民陪审员  何献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