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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瑞清与林霞、林瑞虹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瑞清,林霞,林瑞虹,林瑞亮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清,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霞,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应超,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瑞虹,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瑞亮,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林瑞清、林霞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瑞清于2017年7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瑞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瑞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 琼审判员 徐松松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