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州泰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湘之源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永州泰豪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初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蓝山县湘之源娱乐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蓝山县。法定代理人:孟湘政,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泰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湘之源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5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蓝山县湘之源娱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永州泰豪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5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