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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唐旭旺、罗前远等与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旭旺,罗前远,龚福忠,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563号原告唐旭旺,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原告罗前远,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龚福忠,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阳旭东,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兵。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原告唐旭旺、罗前远、龚福忠与被告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旭旺、罗前远、龚福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100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唐旭旺、罗前远、龚福忠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12××49)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旭旺、罗前远、龚福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