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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张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张成,青州宾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059号原告王瑞霞,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宾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原告王瑞霞诉被告张成、青州宾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瑞霞负担。审判长  门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海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