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阜市尼山镇西余村村民委员会与申霄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尼山镇西余村村民委员会,申霄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810号原告:曲阜市尼山镇西余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曲阜市尼山镇西余村。法定代表人冯庆忠,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汝,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霄振,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曲阜市尼山镇西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申霄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尼山镇西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