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姚成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姚成云,史春霞,张建军,杨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75号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姚成云,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史春霞,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建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付亮,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成云、史春霞、张建军、杨付亮四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单海涛以在中国农业银行同心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春霞银行存款60000.00元,期限为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