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执恢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军、田学和谌天荣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田学,谌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田军,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田学,男,生于1976年4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谌天荣,男,生于1957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田军、田学和谌天荣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军、田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犍为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谌天荣尚需给付田军、田学各项费用共计163804.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田学、田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