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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丛海霞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76号被执行人:丛海霞,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拜泉县兴国乡双仁村6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丛海霞危险驾驶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鹏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