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丛海霞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76号被执行人:丛海霞,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拜泉县兴国乡双仁村6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丛海霞危险驾驶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鹏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