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美英、华斌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美英,华斌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17号申请人:吴美英,女,194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申请人:华斌军,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申请人吴美英与被申请人华斌军申请宣告海上事故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吴美英于2017年8月7日,以被申请人尸体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