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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卓旺诉被告杨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卓旺,杨秀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109号原告:王卓旺,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杨秀平,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王卓旺诉被告杨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卓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卓旺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卓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卓旺负担。审判员  陆晓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