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马荣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马荣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327号申请人:执行人上海马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法定代表人:谢小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宣永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上海马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就履行义务事宜达成执行和解,上海马荣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缪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