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41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怀敬,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