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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41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怀敬,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