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与许道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许道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993号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浩,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道文,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5日,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广安市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安市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道文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罗照俊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泽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