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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与姚喜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姚喜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3868号原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370681018009639。法定代表人:姜波,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红,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姚喜海,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交运公司)与被告姚喜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红、被告姚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口交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合同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申请鲁F×××××挂车办理过户。事实和理由:该车于2016年1月1日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因该车辆主车为黄标车,报废后挂车停驶(2016年服务费正常缴纳),现该车主于2017年1月又重新启动挂车,但拒绝续签挂靠合同,并且拒绝上交该车辆的相关手续,存在经营管控风险和安全隐患。被告姚喜海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是,称该挂车实质不是其所有,手续不在被告处,挂车也不在被告处,无法办理过户有关手续。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签订合同书,被告将其所有的鲁F×××××号车辆,挂靠原告,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因该车辆主车为黄标车,报废后挂车停驶(2016年服务费正常缴纳),后该挂车于2017年1月又重新启动挂车,但被告拒绝续签挂靠合同或办理过户,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书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挂靠合同,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未办理续签合同或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龙口交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挂靠合同到期后,被告姚喜海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置之不理,给原告带来了风险和安全隐患。被告所称挂车和手续均不在其本人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挂靠合同系被告与原告所签,故其所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喜海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其所有的鲁F×××××号挂车办理户籍过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姚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曲 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