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礼德与王文清、炉霍县康北霍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礼德,王文清,炉霍县康北霍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7民初46号原告:梁礼德,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天宝村。被告:王文清,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被告:炉霍县康北霍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新都镇俄日村。法定代表人:松江才仁,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玉树县隆宝镇措多村三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礼德与被告王文清、炉霍县康北霍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梁礼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礼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礼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梁礼德自行负担。审判员 四郎拉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 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