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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72号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隋文成,职务:场长。被保��人:于建水,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第一作业站内养干部,现住八五五农场场部。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与被保全人于建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于建水在八五五农场的工资收入及在八五五农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全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以本单位林业运兵车黑R×××××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于建水在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的工资及在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专户个人存款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645元,由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此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胥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