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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英、唐国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唐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唐国雄,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执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唐国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国雄逾期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国雄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国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国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