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345号原告林某1,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熊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与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1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恋爱,××××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2,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林某2,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熊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林某2由原告林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恋爱,××××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2,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辆车牌号为湘H×××××的哈弗H6(2016年购买,价值11万余元);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买车时借原告母亲陈友利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某1提出离婚,被告熊某表示同意;二、原告林某1自愿抚养婚生子林某2至独立生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湘H×××××的哈弗H6归被告熊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母亲陈友利50000元由被告熊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1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瑶 百度搜索“”